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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颖 | 重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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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颖,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3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朱振、石晶)
摘 要
在被害人自陷风险中,影响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的核心要素是被害人自我决定。在理论上,存在内在自由论和外在自由论两条路径连接自我决定和自我答责。内在自由论的根据是意志自由,意志自由不能划分刑事责任领域。外在自由论的根据是选择自由,即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可以清晰地划分刑事责任领域。不过,既有的被害人同意理论也属于外在自由论,如果强行割裂外在自由论,将其分别适用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与被害人同意案件则会产生矛盾。在统合外在自由论的观点中,准同意说属于“方法上不诚实的拟制”,并不能成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同意危险行为足以排除行为不法进而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也可以适用被害人同意理论。行为说能够有效回应质疑,具有合理性。将行为说作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基础,有助于对一些存在疑问的观点进行清理。
关键词: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同意;自我决定;行为说
本文以理论的广泛接受性为目标,将在第一部分中“提取公约数”,通过对现有的部分观点进行检讨,论证被害人自我决定是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核心要素。第二部分将把自我决定与自我答责相连接。既有理论对这一问题存在内在自由论和外在自由论两条论证路径。本文对内在自由论进行检讨,并采用了外在自由论。同意论也属于外在自由论,如果强行割裂外在自由论,将其分别适用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与被害人同意案件则会产生矛盾。因此,第三部分将对同意论进行重构,放弃现有的较有力的结果说,采用行为说,认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而不必及于结果。在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中,被害人同意危险行为足以排除行为的不法性进而排除行为的犯罪性。第四部分将对行为说进行展开,对被害人自陷风险领域中存在疑问的观点进行清理,并进一步论证行为说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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